《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將于
構建全國范圍國有產權交易平臺
國資委構建全國范圍國有產權交易平臺的想法由來已久。
為打破國有產權交易的區域限制,幫助國有產權的價值實現,同時實現國資監管機構對企業國有產權交易過程的動態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國資委2005年起就啟動了“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信息監測系統”,同時還陸續確定了四家專事中央企業產權交易的平臺。
有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3月,全國270多家產權交易機構中,已有30多家加入該信息監測系統。而通過國有產權交易平臺這兩年的建設,國有產權交易情況也呈現出總體規模持續擴大、平均增值率提高的情況。
而本規則第二條再次修改明確為,省級以上國資委選擇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適用本規則。此舉意味著原局限于京、津、滬、渝四大產權交易所的規則將適用范圍拓展到全國省級以上國資委選擇確定的65家產權交易機構。
在《規則》正式出臺前,就有對規則規范范圍過窄的爭議,而是次國資委則對此專門進行了修訂,擴大了范圍。“僅局限于四家機構也不具有代表性,不利于產權市場的發展。”有業內人士指出,如果省級以上產權交易機構都可適用該交易規則,無疑將有助于構筑國有產權交易領域的大平臺,既規范中央四大平臺,又規范地方國企產權平臺。各家產權交易機構在統一規則下公平競爭,想獲得更好的收益,還需進一步提升自身的服務水平、管理能力,提高資產增值率。
會員制不再強制實施
實際上,產權交易所是否實行會員制對交易機構和賣家來說都存在影響。
《規則》第五條規定產權轉讓申請的受理工作由產權交易機構負責承擔。實行會員制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會員的名單,供轉讓方自主選擇,建立委托代理關系。第六條規定轉讓方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產權轉讓公告所需相關材料,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規則》規定產權交易所在目前規定下可選擇是否要使用會員制,同時轉讓方,也就是賣家可不通過會員機構,直接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材料。
會員制是目前產權交易所普遍實行的一種交易模式。實行會員制的好處在于,通過這些中介機構或經紀公司的運作,有助于最大限度提高交易標的的價值,增加交易品種和范圍。但同時,由于目前許多產權交易所規模不大,發展并不成熟,實行會員制將大大降低產權交易機構自身的收入,造成一些機構生存困難。
據北交所統計,截至2009年1月,北交所共吸收各類中介會員150家單位,2008年僅會員從交易所拿走的分傭就超過6000萬元,同比增長了50%。
因此,目前全國的交易機構并不都實行會員制,有些規模小且品種單一的交易機構也是自營。因此,規則這次也不再強行要求所有產權交易機構要實行會員制。此外,目前一些實行會員制的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很多并不公布全部的會員名單。而這次規則則要求要公布所有會員名單,供轉讓方自主選擇。
同時,為配合上述內容,《規則》也只是原則上規定轉讓方可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轉讓公告所需材料,不再像征求意見稿那樣硬性要求“要通過會員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轉讓公告等材料”。
操作規則細節標準化
如《規則》第十條規定,產權轉讓公告應當對轉讓方和轉讓標的企業基本情況進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轉讓標的企業性質、成立時間、注冊地、所屬行業、主營業務、注冊資本、職工人數。此外,《規則》中還要求,要公布轉讓標的企業前十名出資人的名稱、出資比例等。
按照此前公布的3號令,轉讓方披露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只原則上點明了應包括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企業的產權構成;轉讓企業的資產評估核準或備案情況等。由于3號令并沒有實施細則,各交易所對國有產權交易應該披露的內容并沒有作出硬性和詳細的規定,信息詳簡程度往往根據具體項目而定。因此,很多交易機構披露的交易信息,總體來說不夠全面。
而對股東等信息的披露,有業內人士分析認為,此舉有助于發現并減少交易中的暗箱操作,防止自買自賣導致的國有資產流失。之前,諸如北京等少數地方的交易機構一般公布了前五大股東持股情況,有些地方選擇性地刊登股東情況,而有些地方甚至完全不披露。
《規則》第十一條還規定,轉讓方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應當明確為達成交易需要受讓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條件,包括但不限于,如對轉讓標的企業存續發展方面的要求。
分析人士指出,實際上,目前各交易所基本上都沒有對存續作出強制要求,個別項目可能由于轉讓方的要求有披露。披露存續方面的要求,更有利于促進交易完成后企業的良性發展。
3號令曾規定了國有產權折價轉讓的比例為90%,首付款為3成等價格上的規定。本《規定》第二十一條則首次對企業國有產權折價轉讓的前提作出了明確規定。
產權交易公平透明化
《規則》第十二條規定,轉讓方可根據標的企業實際情況,合理設置受讓方資格條件。受讓方資格條件可以包括主體資格、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但不得出現具有明確指向性或者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產權交易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轉讓方對受讓方資格條件的判斷標準提供書面解釋或者具體說明,并在產權轉讓公告中一同公布。
實際上,在過去的一系列產權交易案件中,不乏設置交易條件,在產權交易市場招拍掛只走流程和過場的情況。因此,此條規定有助于推動產權交易公平化。但分析人士還是認為,如何防止不公平交易,恐怕不僅是技術上的問題,還需要相關部門對交易實施嚴格的監測管理。
要做到產權交易透明化以及最大范圍征集受讓人,充分的信息披露必不可少。《規則》第十六條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和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上進行公告。中央企業產權轉讓信息由相關產權交易機構在其共同選定的報刊以及各自網站聯合公告,并在轉讓標的企業注冊地或者轉讓標的企業重大資產所在地選擇發行覆蓋面較大的經濟、金融類報刊進行公告。
此前對“轉讓標的企業注冊地或轉讓標的企業重大資產所在地”也要選擇發行覆蓋面較大的經濟、金融類報刊進行公告并沒有統一規定。此條規定擴大了信息披露強度,有利于提高轉讓標的企業注冊地或轉讓標的企業重大資產所在地的潛在投資者及相關方面獲得信息的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