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國資法日前已被列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目前該法正由財經委組織起草,已擬出草案。不過,對于它是否會在短期內出臺,知情人士依舊并不看好。實際上,就該法而言,一些焦點業已取得共識,但更為艱澀和復雜的問題還正在考驗決策層的智慧。
共識:小國資法
據本報記者了解,“國資法”整個體系或將大體分為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機構;國有資產的經營、管理與轉讓等;還有國資經營預算等幾個方面。比前期情況有所進展的是,目前國資法將最可能圈定“經營性國有資產”作為主要立法對象。
“一直以來對《國有資產法》到底是基本法,還是只針對某一部分國有資產,比如對國有企業財產進行規制的問題上,存在一些不同看法。”參與國資法起草的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
換句話說,現在已基本達成共識的是,可以從做“小國資法”起,也就是針對經營性國有資產的法律,再往大的方向走。
另一方面,經營性國有資產到底應包括什么?這依舊是一個爭論點。
對此,另一位國資法起草小組的專家組成員中國政法大學的
癥結:國資經營管理機構定位
國資法中將設置關于國資經營管理機構的部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毋庸置疑,自國資委成立以來,改變了我國對工商業國有資產五龍治水局面。國有企業,特別是央企,從業績迅猛增長到現代企業制度的改革、整體上市改革等取得了明顯的成效。
但從整體上看,對我國國資的監管還并未完全改變“多頭管理的局面”。據劉紀鵬介紹,目前我國有主要經營業務的國有資產主要分布在四個方面,其一是國資委管理的155家中央企業,凈資產在6萬億左右;其二是80多個部委下面的企業,凈資產在1.5萬億左右,其三是鐵道、郵政、煙草這三大行業;其四是中投公司下面管理的國有金融企業,改革前資產在1萬億以上。
他認為,就國資監管而言,現在等于出現了三類國資委。即叫委的國資委、部辦國資委以及中投公司這類私辦國資委。“當前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正處于高度融合的階段,現在嚴格的區分開幾乎已不可能。架構一個既能管產業又能管金融的國資委值得考慮。但是否要構建一個統一的國資委,各部門還未討論出結果,這正是國資法難出臺的關鍵因素之一。”他說。
此外,國資委的定位問題,各部門也存在不同看法。按當前設置,國資委作為授權的國有企業出資機構和管理機構,似乎也應名正言順地繼續集股東、監管者于一體。
這樣又可能誕生新問題。
而用
是否要擴大國資委的監管范圍,并拆分國資委的權責,成為該法遲遲難以出臺的癥結所在。
創新:理順關系 明確權責
由此可見,國資法在編制時,需要統籌考慮的問題相當之多。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第一部有關國資的大法,毫無經驗可循。
從專家的角度來看,在解決國資經管機構定位問題時,在企業和監管機構之間架構一層新的出資人是一個解決之道。
此外,我國前不久開始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但國有資本預算的收入最終還是放在了財政部。
“實際上現在若作為出資人,出資人本應享受紅利,也就是說分紅應該到國有資本這一庫里,但當前國資委管轄的領域有限,所以決定權還是歸給財政部。如果現已構建起來國有資本經營公司,那么就可以將紅利留在這些公司,再由一個統一的國有資產經管部門來調撥。”
當然,如何確定國有資產經管機構的權責,還有待進一步通過實踐和討論來解決。
然而,正如
產權這一塊由《憲法》作出原則性規定,然后再由四部法律作基本規定,即《物權法》、《國資法》、《土地法》、《稅收基本法》。《物權法》著重規制、界定、確認、保護私人的產權;而《國資法》則主要規制、界定、確認、保護國有財產。一切都說明我國對國有資產妥善經營和保護已提到相當高度。
“盡管目前把經營性國有資產納為新法重點,但有關國資的法律應是一系列的,連貫的。因為我國還存在大量需要歸置的國有資產,如資源性的、行政事業單位、甚至海外龐大的國有資產。”李曙光說。
